中国首枚中学生自主研制的气象探空火箭在青海冷湖发射
中国首枚中学生自主研制的气象探空火箭在青海冷湖发射
中国首枚中学生自主研制的气象探空火箭在青海冷湖发射特别策划 民法典宣传月(yuè)
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(de)基础性法律,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。5月28日,是民法典颁布(bānbù)五周年纪念日(jìniànrì)。在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期间,军队各(gè)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习近平(xíjìnpíng)法治思想和习(héxí)主席关于依法治军重要论述,组织(zǔzhī)官兵学习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,不断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,强化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,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。
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携手地方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开展“送法进军营”活动,为官兵讲解民法典知识。李明春(míngchūn)摄
第(dì)82集团军某旅通过案例解读、法条剖析等形式普及民法典知识,激发官兵学法用法(yòngfǎ)热情。 万雪嫣摄
网络发言需谨慎 “口无遮拦(zhēlán)”要担责
——从民法典角度解析互联网上发表言论需警惕的法律(fǎlǜ)风险
近年来(jìnniánlái),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”通过民法典等法律(fǎlǜ)实践,已转化为全民共识,但(dàn)现实中,网络言论(yánlùn)引发的侵权案件仍呈多发态势。一些随意发表的言论,因为网络传播即时性、扩散性和(hé)(hé)不可逆性等特点,容易发酵演变成网络风暴,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和伤害,构成侵权行为。广大官兵在网上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,要牢记军人身份,遵守法律法规,防范法律风险。
分析过往网络(wǎngluò)侵权典型案例,主要存在以下4类法律风险:
一是侵犯名誉权风险。民法典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(děng)方式侵害他人的(de)名誉权,这就要求(yāoqiú)网络言论必须恪守客观真实底线。可是,个别人员因观点分歧,在发表评论时为发泄情绪使用侮辱性词汇,或在网上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(xìnxī),均可能构成(gòuchéng)侮辱、诽谤侵权。
二是侵犯隐私权(yǐnsīquán)风险。民法典明确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任何(rènhé)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有人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的生活细节,或是上传未隐去身份信息的聊天截图等内容,这些行为很可能触碰(chùpèng)法律红线(hóngxiàn)。
三是侵犯肖像权风险。当下(xià),有人会使用(shǐyòng)AI换脸技术制作搞笑娱乐视频,或在未获得授权的(de)情况下使用他人照片制作表情包。民法典明确要求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(fāngshì)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(lìngyǒu)规定的除外。由此,用网过程中的上述行为,即使(jíshǐ)并非出于恶意,也有可能构成侵权。
四是连带责任承担风险。个别人在上网过程中存在参与转发“人肉搜索(sōusuǒ)”信息、扩散未经核实(héshí)的谣言等行为。民法典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(gòngtóng)实施侵权行为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因此,在传播(chuánbō)扩散网络信息时,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即便非(fēi)信息源头,也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。
出现以上情形、构成侵权的,行为人要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(míngyù)、赔礼道歉(péilǐdàoqiàn)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情节后果严重的,还可能升格为侮辱、诽谤、寻衅滋事等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此前“辣笔小球(xiǎoqiú)”仇某因在社交平台上发布(fābù)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言论,被认定(rèndìng)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,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。
军人的网络行为既体现个人素养,更代表军队(jūnduì)形象。用网过程中,官兵必须强化尊法意识,以法为镜审视自身言行,自觉守护(shǒuhù)网络清朗环境;强化学法意识,加强民法典(mínfǎdiǎn)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,明确红线底线(dǐxiàn),杜绝无知无畏,防止“无心之失(zhīshī)”;强化守法意识,在发表言论前做好三问(sānwèn):一问信息来源是否可靠,二问内容表述是否客观,三问传播后果是否可控,做到不实信息绝不转发,争议话题慎评慎转,通过严把“出口”关(guān),筑牢安全堤坝;强化用法意识,在自身遇到网络侵权或网络挑衅时,能做到理性应对、依法维权。唯有将法治(fǎzhì)(fǎzhì)精神内化为行为准则,用法治思维校准言行尺度,方能真正做到时刻遵法守法,充分(chōngfèn)彰显法治品格与责任担当。
维修人员服务时意外受伤,业主担责吗(ma)
天气逐渐变热,可家中(jiāzhōng)空调前不久出现了(le)故障,我的家人就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了上门维修服务。网络平台安排(ānpái)的维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慎受伤,后被送去医院(yīyuàn)治疗。之后,维修师傅一直联系我们索要赔偿。请问我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
空调等家电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(zhuānyèxìng),服务过程中造成损害,涉及多种法律关系,如(rú)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、雇佣关系等等,需要具体情况(jùtǐqíngkuàng)具体分析。
本案中(zhōng),小陈家人通过网络平台下单,要求维修人员上门服务(shàngménfúwù)并给付(gěifù)报酬(bàochóu),维修人员交付工作成果,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的范畴。民法典(mínfǎdiǎn)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(guòchéng)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(zìjǐ)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(yīng)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也就是说,在家用空调安装维修等作业过程中,维修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的,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如果网络平台或者商家派单存在过错,如选任不具备空调维修资质的工作人员服务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综上,小陈一家作为业主,在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没有(méiyǒu)过错的前提下,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。
现实中,劳务(láowù)合同(hétóng)和承揽合同很容易混淆,其实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——
劳务(láowù)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与用工(yònggōng)者依据口头(kǒutóu)或者书面约定,由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务服务,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(zhīfù)劳动报酬的一种(yīzhǒng)有偿(yǒucháng)服务法律关系。比如常见的家庭雇佣钟点工打扫卫生,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;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(dìngzuò)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承揽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、测试、检验等工作。比如家具厂定制家具、修理厂修理汽车等,都属于承揽合同。
二者(zhě)的区别在(zài)(zài)(zài)于:一是合同目的不同。劳务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本身,强调提供劳务的过程;承揽合同目的在于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,强调结果。二是主体(zhǔtǐ)地位和(hé)独立性不同。劳务关系中,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(yídìng)程度上要接受用工(yònggōng)者的指挥(zhǐhuī)和管理,用工者可(kě)以对工作时间、方式、内容进行安排和调整;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(rén)一般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,不干涉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和方式,承揽人可自行安排。三是风险(fēngxiǎn)承担(chéngdān)不同。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(sǔnhài)的,一般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,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用工者在承担责任后,可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;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,双方按照各自过错(guòcuò)承担责任。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定作人仅在特定情形下,即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才承担相应责任。四是技能要求不同。提供劳务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,多数情况下是一般的体力或简单的脑力劳动,承揽人则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,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。
由此可见,劳务关系与承揽(chénglǎn)关系最本质(běnzhì)的区别在于,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(cúnzài)身份上的支配(zhīpèi)和从属关系,提供劳务者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工作(gōngzuò)。有支配关系的是劳务关系,没有的则为承揽关系。需要注意的是,承揽关系中,定作(dìngzuò)人在交付工作前应明确工作成果标准,及时检查验收工作质量,非必要时不要中途随意变更承揽工作要求,避免因自身原因陷入纠纷。
在此提醒广大官兵,在进行服务类消费时(shí),应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络平台(wǎngluòpíngtái)和商家,签订合同时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和服务类型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避免因关系混淆(hùnxiáo)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。
健身房“概不赔偿(péicháng)”格式条款是否有效
前不久,我在(zài)地方一家(yījiā)自助健身房锻炼时,因保护装置过低,杠铃直接压在胸部(xiōngbù),经医院诊断为(wèi)胸部软组织挫伤。在与健身房沟通损害赔偿事宜时,该健身房以当时办卡签订的合同中已写明因该店属于自助健身房,造成(zàochéng)训练损伤一概不承担赔偿为由,拒不赔偿。请问我能否要求健身房承担损害赔偿?
在日常生活中(zhōng),诸如办理会员卡或购买娱乐服务(fúwù)时,商家通常采用预先拟定的合同(hétóng)条款来统一规范同类(tónglèi)交易。包含免责(miǎnzé)声明、服务须知等在内的这类条款,具备两个显著特征:其一,基于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单方拟制;其二,在合同订立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实质性协商。民法典将符合上述特征的合同内容明确界定为“格式条款”。
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(guīdìng),有下列情形(qíngxíng)之一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: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(dìliùzhāng)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(jiǎnqīng)其责任、加重对方(duìfāng)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
本案中,这家健身房与小赵订立的合同条款大都(dàdū)是事先拟制的格式(géshì)条款,其中“概不赔偿”条款就属于上述规定第二款的无效情形,小赵有权以(yǐ)该条格式条款无效为由向健身房索取赔偿。
现实(xiànshí)中,小赵是否可以(kěyǐ)向健身房全额索取(suǒqǔ)损害赔偿,在法律实务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(jīchǎng)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(huòzhě)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(bǎozhàng)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,如果健身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例如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训练时,有管理人员或教练员进行劝阻,或者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提示标语,但消费者无视健身房的善意提醒,仍继续(jìxù)进行锻炼导致(dǎozhì)损伤的,就可能被认定(rèndìng)为自甘风险行为,可以减少甚至免除健身房的赔偿责任。反之,若健身房疏于健身器材维护(wéihù)或风险警示,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值得注意的是,合同里的小字陷阱、应用软件弹窗里的免责套路等,很可能是暗藏的“霸王条款”。广大(guǎngdà)官兵在签订合同时,一定(yídìng)要仔细阅读(zǐxìyuèdú)相关(xiāngguān)条款,对有疑问的内容请对方解释说明,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及时提出异议,同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(jìlù)及相关合同文本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。
来源:中国(zhōngguó)军网-解放军报
特别策划 民法典宣传月(yuè)
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(de)基础性法律,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。5月28日,是民法典颁布(bānbù)五周年纪念日(jìniànrì)。在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期间,军队各(gè)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习近平(xíjìnpíng)法治思想和习(héxí)主席关于依法治军重要论述,组织(zǔzhī)官兵学习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,不断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,强化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,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。
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携手地方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开展“送法进军营”活动,为官兵讲解民法典知识。李明春(míngchūn)摄
第(dì)82集团军某旅通过案例解读、法条剖析等形式普及民法典知识,激发官兵学法用法(yòngfǎ)热情。 万雪嫣摄
网络发言需谨慎 “口无遮拦(zhēlán)”要担责
——从民法典角度解析互联网上发表言论需警惕的法律(fǎlǜ)风险
近年来(jìnniánlái),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”通过民法典等法律(fǎlǜ)实践,已转化为全民共识,但(dàn)现实中,网络言论(yánlùn)引发的侵权案件仍呈多发态势。一些随意发表的言论,因为网络传播即时性、扩散性和(hé)(hé)不可逆性等特点,容易发酵演变成网络风暴,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和伤害,构成侵权行为。广大官兵在网上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,要牢记军人身份,遵守法律法规,防范法律风险。
分析过往网络(wǎngluò)侵权典型案例,主要存在以下4类法律风险:
一是侵犯名誉权风险。民法典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(děng)方式侵害他人的(de)名誉权,这就要求(yāoqiú)网络言论必须恪守客观真实底线。可是,个别人员因观点分歧,在发表评论时为发泄情绪使用侮辱性词汇,或在网上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(xìnxī),均可能构成(gòuchéng)侮辱、诽谤侵权。
二是侵犯隐私权(yǐnsīquán)风险。民法典明确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任何(rènhé)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有人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的生活细节,或是上传未隐去身份信息的聊天截图等内容,这些行为很可能触碰(chùpèng)法律红线(hóngxiàn)。
三是侵犯肖像权风险。当下(xià),有人会使用(shǐyòng)AI换脸技术制作搞笑娱乐视频,或在未获得授权的(de)情况下使用他人照片制作表情包。民法典明确要求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(fāngshì)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(lìngyǒu)规定的除外。由此,用网过程中的上述行为,即使(jíshǐ)并非出于恶意,也有可能构成侵权。
四是连带责任承担风险。个别人在上网过程中存在参与转发“人肉搜索(sōusuǒ)”信息、扩散未经核实(héshí)的谣言等行为。民法典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(gòngtóng)实施侵权行为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因此,在传播(chuánbō)扩散网络信息时,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即便非(fēi)信息源头,也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。
出现以上情形、构成侵权的,行为人要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(míngyù)、赔礼道歉(péilǐdàoqiàn)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情节后果严重的,还可能升格为侮辱、诽谤、寻衅滋事等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此前“辣笔小球(xiǎoqiú)”仇某因在社交平台上发布(fābù)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言论,被认定(rèndìng)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,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。
军人的网络行为既体现个人素养,更代表军队(jūnduì)形象。用网过程中,官兵必须强化尊法意识,以法为镜审视自身言行,自觉守护(shǒuhù)网络清朗环境;强化学法意识,加强民法典(mínfǎdiǎn)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,明确红线底线(dǐxiàn),杜绝无知无畏,防止“无心之失(zhīshī)”;强化守法意识,在发表言论前做好三问(sānwèn):一问信息来源是否可靠,二问内容表述是否客观,三问传播后果是否可控,做到不实信息绝不转发,争议话题慎评慎转,通过严把“出口”关(guān),筑牢安全堤坝;强化用法意识,在自身遇到网络侵权或网络挑衅时,能做到理性应对、依法维权。唯有将法治(fǎzhì)(fǎzhì)精神内化为行为准则,用法治思维校准言行尺度,方能真正做到时刻遵法守法,充分(chōngfèn)彰显法治品格与责任担当。
维修人员服务时意外受伤,业主担责吗(ma)
天气逐渐变热,可家中(jiāzhōng)空调前不久出现了(le)故障,我的家人就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了上门维修服务。网络平台安排(ānpái)的维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慎受伤,后被送去医院(yīyuàn)治疗。之后,维修师傅一直联系我们索要赔偿。请问我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
空调等家电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(zhuānyèxìng),服务过程中造成损害,涉及多种法律关系,如(rú)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、雇佣关系等等,需要具体情况(jùtǐqíngkuàng)具体分析。
本案中(zhōng),小陈家人通过网络平台下单,要求维修人员上门服务(shàngménfúwù)并给付(gěifù)报酬(bàochóu),维修人员交付工作成果,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的范畴。民法典(mínfǎdiǎn)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(guòchéng)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(zìjǐ)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(yīng)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也就是说,在家用空调安装维修等作业过程中,维修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的,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如果网络平台或者商家派单存在过错,如选任不具备空调维修资质的工作人员服务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综上,小陈一家作为业主,在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没有(méiyǒu)过错的前提下,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。
现实中,劳务(láowù)合同(hétóng)和承揽合同很容易混淆,其实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——
劳务(láowù)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与用工(yònggōng)者依据口头(kǒutóu)或者书面约定,由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务服务,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(zhīfù)劳动报酬的一种(yīzhǒng)有偿(yǒucháng)服务法律关系。比如常见的家庭雇佣钟点工打扫卫生,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;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(dìngzuò)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承揽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、测试、检验等工作。比如家具厂定制家具、修理厂修理汽车等,都属于承揽合同。
二者(zhě)的区别在(zài)(zài)(zài)于:一是合同目的不同。劳务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本身,强调提供劳务的过程;承揽合同目的在于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,强调结果。二是主体(zhǔtǐ)地位和(hé)独立性不同。劳务关系中,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(yídìng)程度上要接受用工(yònggōng)者的指挥(zhǐhuī)和管理,用工者可(kě)以对工作时间、方式、内容进行安排和调整;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(rén)一般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,不干涉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和方式,承揽人可自行安排。三是风险(fēngxiǎn)承担(chéngdān)不同。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(sǔnhài)的,一般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,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用工者在承担责任后,可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;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,双方按照各自过错(guòcuò)承担责任。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定作人仅在特定情形下,即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才承担相应责任。四是技能要求不同。提供劳务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,多数情况下是一般的体力或简单的脑力劳动,承揽人则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,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。
由此可见,劳务关系与承揽(chénglǎn)关系最本质(běnzhì)的区别在于,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(cúnzài)身份上的支配(zhīpèi)和从属关系,提供劳务者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工作(gōngzuò)。有支配关系的是劳务关系,没有的则为承揽关系。需要注意的是,承揽关系中,定作(dìngzuò)人在交付工作前应明确工作成果标准,及时检查验收工作质量,非必要时不要中途随意变更承揽工作要求,避免因自身原因陷入纠纷。
在此提醒广大官兵,在进行服务类消费时(shí),应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络平台(wǎngluòpíngtái)和商家,签订合同时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和服务类型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避免因关系混淆(hùnxiáo)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。
健身房“概不赔偿(péicháng)”格式条款是否有效
前不久,我在(zài)地方一家(yījiā)自助健身房锻炼时,因保护装置过低,杠铃直接压在胸部(xiōngbù),经医院诊断为(wèi)胸部软组织挫伤。在与健身房沟通损害赔偿事宜时,该健身房以当时办卡签订的合同中已写明因该店属于自助健身房,造成(zàochéng)训练损伤一概不承担赔偿为由,拒不赔偿。请问我能否要求健身房承担损害赔偿?
在日常生活中(zhōng),诸如办理会员卡或购买娱乐服务(fúwù)时,商家通常采用预先拟定的合同(hétóng)条款来统一规范同类(tónglèi)交易。包含免责(miǎnzé)声明、服务须知等在内的这类条款,具备两个显著特征:其一,基于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单方拟制;其二,在合同订立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实质性协商。民法典将符合上述特征的合同内容明确界定为“格式条款”。
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(guīdìng),有下列情形(qíngxíng)之一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: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(dìliùzhāng)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(jiǎnqīng)其责任、加重对方(duìfāng)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
本案中,这家健身房与小赵订立的合同条款大都(dàdū)是事先拟制的格式(géshì)条款,其中“概不赔偿”条款就属于上述规定第二款的无效情形,小赵有权以(yǐ)该条格式条款无效为由向健身房索取赔偿。
现实(xiànshí)中,小赵是否可以(kěyǐ)向健身房全额索取(suǒqǔ)损害赔偿,在法律实务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(jīchǎng)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(huòzhě)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(bǎozhàng)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,如果健身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例如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训练时,有管理人员或教练员进行劝阻,或者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提示标语,但消费者无视健身房的善意提醒,仍继续(jìxù)进行锻炼导致(dǎozhì)损伤的,就可能被认定(rèndìng)为自甘风险行为,可以减少甚至免除健身房的赔偿责任。反之,若健身房疏于健身器材维护(wéihù)或风险警示,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值得注意的是,合同里的小字陷阱、应用软件弹窗里的免责套路等,很可能是暗藏的“霸王条款”。广大(guǎngdà)官兵在签订合同时,一定(yídìng)要仔细阅读(zǐxìyuèdú)相关(xiāngguān)条款,对有疑问的内容请对方解释说明,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及时提出异议,同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(jìlù)及相关合同文本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。
来源:中国(zhōngguó)军网-解放军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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