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(de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(tiányùjūnàn)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(wànyuán)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(shàngjiǎoguókù)。
田玉军1975年2月出(chū)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,曾任(céngrèn)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(yuè),田玉军被(bèi)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(diàozhí)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(zìzhìqū)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(tiányùjūn)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,其(qí)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(nián)12月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(xuānpàn)。
法院经审理(shěnlǐ)查明:2011年(nián)至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(shàng)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(wèi)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(zījīn)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(jiànyú)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(zhuījiǎo),具有法定(fǎdìng)、酌定(zhuódìng)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(fǎtíng)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(shàngsù)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(shàngjí)监察机关对于下级(xiàjí)监察机关管辖(guǎnxiá)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(qítā)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(guǎnxiá)有争议的;
(二)指定管辖(guǎnxiá)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(bàoqǐng)指定管辖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。

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(de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(tiányùjūnàn)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(wànyuán)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(shàngjiǎoguókù)。

田玉军1975年2月出(chū)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,曾任(céngrèn)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(yuè),田玉军被(bèi)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(diàozhí)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(zìzhìqū)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(tiányùjūn)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,其(qí)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(nián)12月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(xuānpàn)。
法院经审理(shěnlǐ)查明:2011年(nián)至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(shàng)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(wèi)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(zījīn)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(jiànyú)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(zhuījiǎo),具有法定(fǎdìng)、酌定(zhuódìng)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(fǎtíng)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(shàngsù)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(shàngjí)监察机关对于下级(xiàjí)监察机关管辖(guǎnxiá)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(qítā)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(guǎnxiá)有争议的;
(二)指定管辖(guǎnxiá)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(bàoqǐng)指定管辖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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